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渝中财库【2019】3号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我校分散采购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散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渝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单次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非协议供货类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再申报采购计划。
第二条 实施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采购行为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采购行为的实施和监督负责。
第三条 分散采购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分散采购活动。1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行为应由校长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单品单价1万元以上,总额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分散采购行为应由党委会和校长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然后由采购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分散采购过程每一个业务环节存在的经济活动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并对风险点立即采取应对策略。分散采购风险评估每年(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五条 建立分散采购行为绩效评价机制,通过开展分散采购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采购业务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分散采购支出票据的审核,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使用不正规发票套取国家资金。每张报销凭据必须写明用途,由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采购合同方能报销。
第七条 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成立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杨琼霞
成员:将珩 朱喜祥 程英伟 许红斌 彭茜 谢波 易庭伟
工作小组:
成员:谢波 邹润福 易庭伟 项目组负责人
5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行为由采购小组按学校内控制度相关规定进行;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行为应由采购小组对项目组提交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形成询价文件,按照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公告,征集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选;对于专业性较强,金额较大的(20-50万),评审时应聘请1—2名市级专家参与评定,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综合得分最高原则或者最低价投标法推荐第一成交供应商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通知成交商到校签订合同。评审过程中学校纪检人员全程参与。
第八条 应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相关采购文件或者会议记录,由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经验收人签字的验收证明。
第九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小组应及时答复供应商质疑。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内容真实、客观、清晰。
第十条 校长会成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拆分大额采购项目逃避政府采购的情形;1万元以上采购行为是否经过校长会集体决策,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采购行为是否履行了严格的审批审核手续;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与采购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小组在分散采购物品时应当订立采购合同,合同管理办法适用《合同法》。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采购合同订立管理,合同订立前,采购小组应当充分了解供应商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以及供应商近3年内无因供应合同、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等相关法律纠纷,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或采购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无法履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未按采购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采购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一、以虚假采购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存在拆分大额采购项目逃避政府采购情形的;
三、 1万元以上采购行为未经过校长会集体决策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以及采购结果未按规定公示的;
四、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的;
八、采购结算行为未履行严格审批审核手续的或手续不齐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提供过程资料不齐全的;
十二、违法违规的其他采购行为。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